| 云南: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范围扩大 标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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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阅读: 更新时间:2007-6-5 1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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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云慧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范围扩大到城市学校 按统一标准每生每学年提高100元
本报讯(记者 杨云慧)近日,记者从云南省教育厅了解到,云南从今年起,扩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基本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
云南省新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制度实施意见》规定,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和城市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并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提高了100元,为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41所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小学300元,初中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3个藏区县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云南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筹集及分担作出了明确规定,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共同承担,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投入机制。该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中国教育报》2007年6月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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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dulove 责任编辑:dulo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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