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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有四大亮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阅读: 更新时间:2006-8-24 11:10:16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项关乎千家万户的法律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8月23日,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做了详细解读。

    首次明确: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不交学费、杂费

    王斌泰说,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免费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保障,第二条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并且首次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对各类家庭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来说,是件大好事,不用交学费和杂费就可以上学,对农民来说,还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明确“政府负全责”,这意味着,原来向学生收的钱,现在要由政府来出。法律同时还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解决了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过去,老百姓对政府到底为义务教育投入了多少一无所知,而今后,老百姓可以清清楚楚地知道。

    王斌泰说,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在全国来说需要有一个过程。我省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据测算,全省免费义务教育学生706.5万人,一年共需免费17.2亿元。2006年秋季一个学期需8.6亿元。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孩子在同一个学校上学,却被分在快、慢不同的班,老百姓意见很大。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北京的一个妈妈甚至花十万元买了个门洞,为的是孩子有个好学校上。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王斌泰说,新义务教育法多次提到了“均衡教育”,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突出和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等等。

    从全国看,均衡教育是按不同区域范围实施的,就江苏而言,要求苏南、苏中、苏北的教育水平都达到一致是不现实的。我省这几年在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上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如实施了“三新一亮工程”、“校校通工程”,同时出台政策,鼓励城市教师、新毕业的大学生到农村任教,并对现在的农村教师进行培训,目的是让农村的孩子能像城里的孩子一样接受教育。

    首次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强调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的教学必须符合教育的规律和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要将德、智、体、美等有机地统一到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等。这将改变目前应试教育的局面,对实施素质教育是很大的推动。

    教育乱收费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王斌泰说,教育乱收费,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校中班”,以此向学生高收费的现象,义务教育法明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些规定,将进一步遏制各种巧立名目的教育乱收费现象。

    王斌泰表示,江苏省教育厅目前正抓紧做十个方面的工作,力促新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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