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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娅就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答记者问
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更加均衡
作者:翟帆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2006年6月30日第1版 阅读: 更新时间:2006-6-30 22:47:40
  本报北京6月29日讯(记者 翟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的采访。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代表教育部回答了记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提问。

  问责制可以依法落实

  有记者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当中引入了问责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分担,如果义务教育投入不足,应当问责哪级政府责任?

  陈小娅表示,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法律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这几条内容,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规定,都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论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因为这次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问责制可以依法落实。

  法律处处体现均衡

  有记者问,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对于解决义务教育均衡问题有何帮助?

  陈小娅回答说,这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本法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有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会把义务教育的均衡作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陈小娅具体阐述说,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这在总则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其所包括的方方面面,如经费、课程和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等,在各章内容中也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最后,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这对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教育部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此外,本法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学校的学生、农村学校等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推进免杂费目标尽早实现

  有记者问,我想知道由于义务教育免杂费已经说了很久,但在这次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当中,仍然保留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说法,在免杂费问题上是否有一个时间表?

  “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一个过程。”陈小娅回答说,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元。应该说,西部农村4900万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中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2年之内农村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5年内可以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标准,小学生300元,初中生500元。

  农村的时间表已定,但城市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陈小娅说,“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

  陈小娅介绍说,今年9月份,一些东部发达的地区已开始对城市的学生免杂费。国务院也要求财政部和教育部,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各项政策,推进和组织地方政府尽早地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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